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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申请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新邵县人,原株洲市木材公司退休职工,住XX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株洲市林业局退休职工,住(略),系张某某之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确认请求,提起申诉等特别授权。

确认申请人张某某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程序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确认申请人以债权已经实现为由请求撤回确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确认申请人张某某撤回确认申请。

审判长高辉雄

审判员梁小平

审判员王敏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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