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56年12月生。
委托代理人郑士宽,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北郭某西草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委主任。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北郭某西草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草亭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武陟县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09)武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某某不服原判,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士宽,被上诉人西草亭村委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克礼、王某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雷前华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