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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肖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略)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犯寻衅滋事罪,2006年1月16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男,(略)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丙,男,(略)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0年6月17日经芦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丁,男,(略)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钳工,住(略)。因犯聚众斗殴罪,2006年11月21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0年6月17日经芦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某,男,(略)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肖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建明

审判员赖运铁

代理审判员谭加云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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