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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马某丙、马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宁陵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丁,男,回族,农民,住所(略),系马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宁陵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马某丙、马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4日来院诉讼,本院当日予以立案,并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马某丙、马某丁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份,原告李某甲经媒人介绍与被告马某丙认识。2009年农历正月初二,李某甲与马某丙订婚。原告方给被告方送x元彩礼,300斤果子和价值500多元的羊肉。在举行婚礼前十天,原告方又给被告送了2000元催嫁礼。李某甲与马某丙于2009年农历3月16日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婚后不久,双方就解除了同居关系。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订婚彩礼x元、见面礼1400元、催嫁礼2000元,共计x元。

被告辩称:马某丙与李某甲系同居关系,原告索要彩礼系双方同居期内的财产纠纷,而非彩礼纠纷,马某丙父亲马某丁不是该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不应作为被告。被告方没有收到见面礼1400元,彩礼只有x元,催嫁礼也没有,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有半年之久,已经通过买生活用品及给李某甲家人买衣服全部花完,不可能再返还给原告彩礼钱。李某甲与马某丙结婚,本质上是骗婚,是借婚姻之名玩弄妇女。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请求,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诉请返还x元彩礼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范XX的出庭证词和对其的调查笔录一份,2、证人吕XX出庭证词和对其的调查笔录一份,均证明原告方向被告方送见面礼1400元,存有x元的银行卡,催嫁礼2000元。3、原告申请法庭在邮政储蓄郑州桐柏路支行调取的彩礼银行卡活期明细单一份,证明被告方收到的彩礼银行卡存有x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2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见面礼和催嫁礼。2、对证据3没有异议,但钱由马某丙在婚前婚后花完了,原告李某甲知道取钱的情况。

根据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证据1、2,其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也无相反证据予以否认,可以确定其证据效力;对证据3,被告没有异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活动,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0月份,原告李某甲和被告马某丙经人介绍认识,李某甲送给马某丙见面礼1400元。2009年农历正月初二双方订婚,原告方送给被告方订婚彩礼x元(邮政储蓄银行郑州桐柏路支行银行卡)。2009年农历3月16日,李某甲与马某丙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前,原告方送给被告方催嫁礼2000元。婚礼后,李某甲与马某丙开始同居生活。不久,两人因产生矛盾即解除了同居关系。2009年9月4日,原告来院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共计x元。

本院认为,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本案原告将马某丙之父马某丁作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婚约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马某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马某丙已共同生活,且彩礼是由马某丙花掉的,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酌情支持x元,由被告马某丙偿付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x元;

二、驳回二原告对被告马某丁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丁晓环

审判员徐书磊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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