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卫辉市云波漆包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县海建绝缘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卫辉市云波漆包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海建绝缘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0元,反诉费2380元,合计4220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退还上诉人卫辉市云波漆包线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