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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卫辉市云波漆包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县海建绝缘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卫辉市云波漆包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县海建绝缘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卫辉市云波漆包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海建绝缘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0元,反诉费2380元,合计4220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元,退还上诉人卫辉市云波漆包线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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