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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

被告刘某

原告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玲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建宇、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经济经常发生争吵,自2009年10月起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双方在经济上没有矛盾。自2005年始原告整天在外打麻将,家中经济由此紧张。2009年10月因生活琐事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间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1978年确立恋爱关系,1981年6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6年12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息讼。2009年10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01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初原、被告关系尚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对此原告应顾某以往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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