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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与被告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525号

原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系原告熊某之夫)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熊某与被告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湘担任记录。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3日签订《门面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从2008年5月23日至2009年5月22日止,今年3月在被告再三要求下及原告考虑双方在合作期间,关系良好,相互信任,而原告问被告安得行情时被告讲没变,所以原告才同意续签一年,双方于今年3月底时补签续约一年。原告在今年4月15日办工商年检时才得知安得行情早已大变,而被告未告知原告真实情况,导致原告错觉,才续签协议,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无结果,只邓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该租赁合同。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3日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为一年,从2008年5月23日至2009年5月22日止。今年3月经被告再三要求,原告也考虑双方在合作期间关系良好,相互信任,同意由被告再续租一年。因原告询问被告安得地下购物商城的门面租赁行情时,被告告知原告原行情未变,因而原告同意按原合同租金不变续租一年,被告即预交了原告下年度租金x元。原告在今年4月15日办工商年检时得知安得购物商城的门面租金行情已大幅提高,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无结果,遂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09年3月底续签的门面租赁合同。

二、原告自愿退回预收被告的下年度租金x元,并补偿被告2000元。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熊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柳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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