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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湖南鹏扬皇马科技农业机械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520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湖南鹏扬皇马科技农业机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X镇X巷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经查:2008年9月25日,被告肖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某借款70万元,约定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由被告湖南鹏扬皇马科技农业机械产业有限公司担保,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肖某某没有归还借款,担保人湖南鹏扬皇马科技农业机械产业有限公司也未代为偿还。原告诉来我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7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肖某某自愿在2009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被告湖南鹏扬皇马科技农业机械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两被告按期归还上述欠款后,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进行追偿,逾期则被告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逾期利率计算利息,从2008年9月25日起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享炎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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