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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阳县城关镇前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无效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无效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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