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某,男。
原审被告臧某,男。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符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所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而非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因此,被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某某在起诉状中的诉求是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金x.95元,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为保险合同,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保险单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约定明确,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故该仲裁条款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符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宏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吴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