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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启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启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弓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启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GA/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启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边

审判员闫国宏

审判员刘峰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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