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9年。
委托代理人:高中良,河南省淅川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4。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0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星期被告就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3天后,原、被告一起到广东省东莞市打工。刚到东莞原被告即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河南省淅川县X镇X村委出具的证明,证人周x、杨xx出庭所作的证人证言,及法庭对被告父亲所做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即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期不尽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分居达六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彬
审判员:丰力
人民陪审员:张好团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洪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