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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刑初字第290号廖某乙、廖某丙、黄某丁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农民。200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丙,男,X年X月X日生,农民。2009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生,农民。2009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戊、廖某戊、黄某己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某飞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廖某戊、廖某戊、黄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8月,被告人廖某戊、廖某戊、黄某己等人先后窜至苏仙区、资兴市盗窃摩托车。其中,廖某戊参与作案4次,涉案价值6390元,廖某戊、黄某己参与作案3次,涉案价值55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3月15日时零时许,廖某戊、廖某戊(另案处理)窜至湖南省玉山水泥有限公司门卫停车处,使用“剪线搭火”方法,盗走黄某己1辆田达摩托车(价值850元),之后,以36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己,廖某戊分得的200元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2、2009年7月27日晚至次日凌晨,廖某戊、廖某戊、黄某己先后窜至苏仙区X镇“华美灯饰”楼、“青苹果”网络会所门口,使用“剪线搭火”方法,盗走黄某己、黄某己各1辆卡迪摩托车、凌肯摩托车(价值分别为750元、1800元),之后,廖某戊将盗得的摩托车销赃给苏仙区X乡一收废品的男人,得赃款600余元,其中,廖某戊、黄某己各分得150元。

3、2009年8月2日凌晨许,廖某戊、廖某戊、黄某己窜至资兴市X镇“联想”网吧门口,使用“剪线搭火”方法,盗走李某某1辆钱江摩托车(价值2990元),之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驶往宜章县销赃,途经湘南学院路段时,被苏仙区分局白露塘派出所民警盘查,廖某戊、黄某己如实供述了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廖某戊则趁机逃跑了。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戊、廖某戊、黄某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①被害人黄某己、黄某己、李某某、黄某己的的陈述;②黄某己的证词;③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④移交、发还物品清单;⑤价格鉴定书;⑥抓获经过、到案说明、情况说明;⑦被告人廖某戊、廖某戊、黄某己的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己在盗窃作案中主要是望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己退赃款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戊、廖某戊、黄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戊、廖某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己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廖某戊、黄某己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廖某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廖某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9月4日起至2011年3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8月3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飞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朱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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