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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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犯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汉族,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乙,陕西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残疾人法律援助)。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赵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陕西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3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郭某甲无故对其父母谩骂并手持剪刀追其父亲至本村X巷道,欲对其父进行殴打,闻讯赶来的郭某丙(郭某甲的三爸)对郭某甲的行为进行阻止,郭某甲非但不听劝阻,反而用事先携带的剪刀朝郭某丙胸部、胳膊各刺一下,至郭某丙当场受伤倒地。后送至菩堤乡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后经洛川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死亡原因鉴定书公(洛)鉴(法医)字(2009)第X号鉴定结论鉴定为:郭某丙系他人用锐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鉴定结论等,据此指控被告人郭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郭某甲无故对其父母谩骂并手持剪刀追其父亲至本村X巷道,欲对其父进行殴打,闻讯赶来的郭某丙(郭某甲的三爸)对郭某甲的行为进行阻止,郭某甲非但不听劝阻,反而用事先携带的剪刀朝郭某丙胸部、左胳膊各刺一下,郭某当场受伤倒地。后被送至菩堤乡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被害人郭某丙于当日上午死亡。后经洛川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死亡原因鉴定书公(洛)鉴(法医)字(2009)第X号鉴定结论鉴定:郭某丙系他人用锐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总字X号、司鉴年字JX号精神司法鉴定书鉴定:被告人郭某甲患有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2009年7月31日涉嫌作案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证实,郭某甲7月31日10时50分的供述证实,早上他因问他大要钱买面和他大打架,他三大郭某丙来拿棍打了他一下,他用剪子戳了他三大一下,戳到肚子上,白某剪子是他从家里炕上拿的,戳了他三大后就撇到他家大门上,他就跑了。他三大到他家时好着哩。7月31日12时的供述证实,早上戳他三大的剪子是黑色的,他手上的血也不知道是哪来的。8月1日的供述证实,他没有打他三大,他三大打他了,打架时他手上没有拿东西,后来他大将他三大送医院了,他三大身上没有伤,但是流血了。9月21日的供述证实,剪刀是从他家炕上拿的,拿剪刀到菩堤吃饭去,他拿剪刀刺过郭某丙肚子,刺了一下。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早上她在做饭,儿子郭某甲和他爸因琐事发生争吵,他爸先出去了,郭某甲就从家里炕上拿了一把剪子追出去,追到中巷,父子俩继续吵,一会儿她听见建发他三爸郭某丙和建发吵起来。后来建发回来说他用剪刀把他三爸捅了两剪子。

3、证人郭某丙的证言证实,7月31日的证言证实,儿子郭某甲两、三年来,有事没事就殴打他老两口,和他们吵架就拿刀子要这要那,精神就不正常了,叫他去看病也不去,正常人也没有人和他交往。今天早上儿子郭某甲就无故吵闹,他头脑不够数,没事寻事,拿剪刀要将他母亲刘某某捅死,刘某跑出去了,郭某甲还追到中巷在那大骂,他随后也出去。到中巷往北遇见他三弟郭某丙拿根棍赶来,到郭某甲跟前用木棍吓唬的打郭某甲,没有打住,郭某甲便用剪子朝郭某丙身上捅,他打了郭某甲几下,郭某丙左胸已流出好多血,郭某丙赶来和他扶住郭某丙,随后送到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了。

4、证人郭某丙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7点左右在村X路边往北第二排中巷他侄子郭某甲用剪刀将他弟郭某丙捅死了。郭某甲从小有摇头的病,三、四年前他便精神不正常了,看过几次病,这几年常常殴打他父母,早上6点多他听见郭某甲大声叫骂,7点左右他到中巷看见他大哥郭某丙往北走,他弟郭某丙往南走,郭某丙手拿一根1米长的木棍,他还说让郭某丙不要去管,郭某丙没有说话,当时郭某甲在第二排中巷口大声骂。郭某丙过去拿木棍打郭某甲没有打上,郭某甲便上前和郭某丙厮打,看见郭某甲拿什么东西往郭某丙身上捅了几下,便跑了。郭某丙这时返回来和他一块过去,看到郭某丙胸部有好多血,郭某丙说他哥“你怎么不说郭某甲拿着剪子,他不行了”。他们即将郭某丙送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了。

5、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今天早上约7点,郭某甲一边后边撵郭某丙一边骂到中巷,这时郭某丙跑到跟前去,手里拿着一根木棍,劝阻不让骂他大,拿棍欲打建发的腿但没有打上,又上前用手扇了建发两耳光,接着就见建发右手用啥戳了郭某丙左胸一下,郭某丙顺边里的墙靠的蹲下再没有能起来。当时没有看见拿着啥,后来到跟前听见郭某丙问他哥“你怎么不说郭某甲拿着剪子”,当时郭某丙蹲着,脸色苍白,身上、地上有好多血,后来送医院了。建发这娃脑子不够数,经常胡说胡骂,喜怒无常。

6、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感觉郭某甲脑子不正常,常叫上他爸的名字骂,有时还殴打他爸,前两年还见他用斧子砍他门口的木质电杆,用砖打变压器。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他听到村里的建发在门外大声叫骂,出去看见郭某丙蹲在中巷地上,郭某丙他哥扶着,郭某丙胸部往外流血,随后他就用车将他们送到卫生院,后来郭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了。

8、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今早上7点55分他医院来了一名患者叫郭某丙,送来时基本无血压及心跳,属失血性休克,经检查,该人左前胸3-5根肋骨处有两处相距约2公分的0.5×0.1公分伤口,另外左前臂上也有形状类似的两处伤口。他们采取抢救措施,但患者始终无血压,今早8点25分他院向郭某丙的家属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导致心脏猝停而死亡。

9、物证作案工具剪刀一把证实,该剪刀系被告人伤害被害人时所用工具。

10、案件照片一册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及被害人死亡致命伤部位及死体概貌。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家属报案称在菩堤乡X村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遂受理此案。

12、户籍证明证实,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被害人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13、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剪刀及木棍系案发当日的涉案工具。

14、提取笔录证实,2009年7月31日,办案民警在洛川县X乡X村郭某丙家东侧第一孔窑洞内土炕上炕沿处提取铁质黑色剪刀一把,剪刀双刃上沾有少量红色物质,在郭某丙家大门内东侧墙下提取长x杠木棍一根。

1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洛川县X乡X村郭某丙家与杨某某家之间村X巷南端,以及案发现场遗留的血滴概况。

16、公(洛)鉴(法医)字(2009)第X号死因鉴定书证实,郭某丙系他人用锐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17、公(延)鉴(物证)字(2009)X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剪刀上血迹为受害人郭某丙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

18、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总字X号、司鉴年字JX号精神司法鉴定书证实,郭某甲患有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在2009年7月31日涉嫌作案时,可以被评估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9、证人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等的证言证实,郭某甲从小就让人感觉头脑不够数,长期以来有事无事摇头,头脑反应迟钝,天天辱骂父母,常干些出人意料的事情,村上没有人愿意和他交往。

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足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使用锐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且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致被害人郭某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郭某甲经精神司法机构鉴定,患有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痴呆,其在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

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交平

审判员程公社

代理审判员王宇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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