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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亮,郑承斌,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15日结婚,2002年原、被告之子董某瀚出生。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从2005年6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扶养儿子,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

被告董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均在外打工,因家庭琐事夫妻双方偶尔有感情不和,2002年12月26日双方生育一子,名董某瀚,现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且生育一子,现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及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孝奇

审判员李步俊

审判员于云峰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朱仁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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