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张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1999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自行相识恋爱,1988年2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1999年9月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2010年5月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户口簿、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1999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王飞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