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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4日18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在郑州高新区X村,以500元的价格向刘某丁贩卖冰毒一包,从中牟利200元。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冰毒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0.3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丁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报告,户籍证明、举报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无前科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灵军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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