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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申请再审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甲申请再审称:因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且该诉争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使我无法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甲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李某乙辩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李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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