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陆某。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颜某某。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陆某、颜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8)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24日,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0年8月18日以该案由贾汪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