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祝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娄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盗窃于2010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当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30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盗窃于2010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当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江某,河南大公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某某,男,28岁,汉族,初中肄业。因盗窃于2010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当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娄某某,男,36岁,汉族,因盗窃于2010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江某,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娄某某、崔会永(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驾驶豫x蓝色松花江某包车窜至郑州市X路绿都城小区内,分两次从该小区X号楼旁边的车棚内将张某某的一辆白色阿米尼牌电动车,焦某某的一辆蓝色苏杰牌电动车,李某某的一辆粉色飞鸽牌电动车,冯某的一辆红色苏杰牌电动车,王某丙的一辆浅蓝色苏杰牌电动车装入面包车内盗走,五辆电动车共计价值7655元。现赃车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祝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其又赶回家乡,劝说被告人刘某某一起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李某某、王某丙、焦某某报案及陈述、证人胡某某、王某丙、吴某某、王某丁证言、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领条、赃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娄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祝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娄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祝某某、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祝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电动车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故本院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艳艳

人民陪审员楚惠玲

人民陪审员赵昕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泊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