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浩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某某、岳某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冯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