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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望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城县X镇××村……

被告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城县X镇××村……

原告姚×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20××年3月4日生育女儿余××,一直由原告抚养。双方于2008年9月起分居,被告于2009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其份额,均由被告所有。

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与被告余××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2月16日在望城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年3月4日生育女儿余××。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很少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加之被告喜欢赌博,不顾家,不尽丈夫之责,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于2008年9月开始分居,2009年4月被告离家外出,与原告断绝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经查,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一缝两层的楼房一栋。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以及望城县X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由于被告沉迷赌博,不顾家,且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于2008年9月开始分居后,被告于2009年4月无故离家外出,虽经原告多次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姚×请求与被告余××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余××一直由姚×抚养,且余××现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小孩成长出发,夫妻离婚后应由姚×抚养,但余××应负担抚养费,本院酌情认定为每月300元。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额,属于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与被告余××离婚;

二、婚生女儿余××由姚×抚养至独立生活,余××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余××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亚武

审判员文飞跃

人民陪审员谭哲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纪黔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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