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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等11人不服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某某、李金凤、何某叶、何某懋、王琪、何某吉、刘素云、何某良、陈学文、何某栋、王玉华等11人,均系XXX村民。

代表人何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

上诉人何某某等11人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每一位集体成员都是集体财产权益的管理主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既可单独行使维护权利,也可以联名行使维护权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城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起诉他人超期占用该组场地,作为该组的集体成员,有权维护集体利益,起诉人的主体资格适格,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城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仵瑞梅

审判员白平

审判员赵明新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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