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吸毒于2011年11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1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2月12日经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18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在商丘市天宇大酒店门口3路公交车站点,盗窃刘某乙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800元,赃款挥霍。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姚某供述,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人张某证言,鉴定结论书,其他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人张某证言,鉴定结论书,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自首。被告人虽有自首但无悔罪表现,拒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姚某的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乙欣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