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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民二初字448号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龙彬,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兴礼,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坤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朱龙彬、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兴礼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付x元,余款x元限2009年10月28日前付清。

二、被告自愿放弃请求原告赔偿被告因原告拉闸所造成的损失,原告放弃追究被告的其他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用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坤全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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