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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河南省陆浑灌区郑州市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陆浑灌区郑州市管理局。住所地:巩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职工。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陆浑灌区郑州市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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