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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陈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王某甲之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峻,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陈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前由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陈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9月15日作出(2008)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仍不服原审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和陈某某、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孙莉环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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