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吕山聆
审判员蒋骏
代理审判员张允惕
书记员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