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某
被告洪某
原告闻某与被告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某、被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8年8月28日,被告以房屋装修、购买家电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立下借条,口头承诺年底归还。届期,被告未兑现,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洪某1、归还借款x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3、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洪某辩称,借款x元是事实,现同意诉请,但无偿还能力。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2008年2月28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x元借贷之实。被告经质证,对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08年2月28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x元,立下借条,载明:“今借闻某人民币共计拾圆整。此据借款人洪某2008.2.28。”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的诉请,有原、被告陈述和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佐证,被告对证据无异议。双方在庭审中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应归还原告人民币x元,于2011年3月底前归还原告x元,余款自2011年4月起每月还款5000元至还清止。对上述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洪某归还原告闻某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于2011年3月底前归还原告人民币x元,余款被告自2011年4月起每月还款人民币5000元,至还清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0元,由被告洪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