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与被告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俞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俞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7年1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当场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为1分2厘。当天,又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在原借条上写明借款在2007年8月底归还,如不归还则按月息2分5厘计算。后因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着,遂于2008年12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并按月息2.5%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22日的利息。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借款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22日的利息。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履行为由,要求被告按月息2.5%支付自2008年12月23日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俞某辩称,对于原告之前所主张的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虽经法院判决确认,但其坚持认为该借款是不存在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认为即使要承担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1月1日,被告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而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玖拾万零伍仟元整.¥x.00元借款人:俞某2007.1.X号(月息1分贰厘整)。”当日,被告又在原借条上载明:“2007年8月底归还,如不还按二分伍厘算。”后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判决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借款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22日的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x元事实不存在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请求,并无不当,但其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5%的标准计算,因该利率标准已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将依法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x元的利息(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俞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61.50元,由被告俞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东

书记员武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