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住(略)。
被告江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被告江某的丈夫),男,住(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江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益美芳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杨某某(暨被告江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系两被告之女。1999年原、被告申请在本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某宅某号建造二层四上四下房屋(占地面积60平方米),同时拆除杨某某父亲杨某某老房54.9平方米。2009年6月,上述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被告杨某某名下(总建筑面积为128.08平方米)。现原、被告为分割上述房屋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要求上述房屋中西侧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杨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杨某某、江某共同共有。
被告杨某某、江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当时建房时,老房拆下来的建筑材料均未用于系争房屋中,故被告杨某某父母杨某某、王某某及妹妹杨某某均表示不主张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两被告之女。1999年原、被告申请在本市浦东新区X村某队某宅某号建造二层四上四下房屋(占地面积60平方米),同时拆除杨某某父亲杨某某老房54.9平方米。2009年6月,上述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被告杨某某名下(总建筑面积为128.08平方米)。现原、被告为分割上述房屋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诉请如前。
审理中,被告杨某某父、母杨某某、王某某及妹妹杨某某均表示放弃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
上述事实,有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户籍资料、房地产权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原告提供的社员建房用地申请单,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二层四上四下房屋中,西侧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杨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杨某某、江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303元,被告杨某某、江某共同负担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