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贺某诉汤某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女,汉族,住上海市××区。

委托代理人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女,汉族,住上海市××区。

案由: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对析产、法定继承纠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查,双方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一、现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证券营业部被继承人贺××名下(客户号为2××0)的股票及可用资金由被告汤××所有继承。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x%收取,计人民币387.50元,由被告汤××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