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女,汉族,住上海市××区。
委托代理人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女,汉族,住上海市××区。
案由: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对析产、法定继承纠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查,双方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一、现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路证券营业部被继承人贺××名下(客户号为2××0)的股票及可用资金由被告汤××所有继承。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x%收取,计人民币387.50元,由被告汤××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良明
书记员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