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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上海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市x区x路x号x房。

委托代理人郝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x,xx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陈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代通金人民币x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3、支付违约金x元;4、支付2010年4月、5月工资x元;5、补缴2010年1月至5月的城镇社会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5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前为原告陈x补缴2010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1275.70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3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曹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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