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才,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告湘乡市裕源房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湘乡市新园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丙,男,现年36岁,汉族,湘乡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湘乡市裕源房产开发公司、湘乡市新园建筑工程公司、李某丙、李某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两公司名称书写有误,以主体资格问题为由,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元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