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甲○○
代理人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
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7年7月4
日合法送達予代理人,然期限內未為補正;本院復於同年7月21日再
次命其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7月23日送達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
2紙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
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或薪資
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