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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08.19.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八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19  当事人:   法官:翁世容   文号: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甲○○

代理人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

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7年7月4

日合法送達予代理人,然期限內未為補正;本院復於同年7月21日再

次命其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7月23日送達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

2紙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

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或薪資

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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