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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08.20.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二一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20  当事人:   法官:胡晏彰   文号:97年度補字第2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訴訟代理人乙○○

被告甲○○

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89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謂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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