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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安某某、李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陈改英,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安某某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高新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女。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安某某、李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燕

审判员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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