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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陕西省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省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刘某、陕西省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某、陕西省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某、陕西省陇县华升镁业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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