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4-2。
委托代理人许长学,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明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市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许长学,被上诉人中泰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宁明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李某某。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