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孟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霜,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山西平鼎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X路甲X号3-l-2。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武某某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限期于2010年4月10日之前交纳上诉费,武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旭辉
审判员陈长庚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