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西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的(2008)灞劳仲案字第X号裁决书,于2011年6月10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有限公司给付其剩余补偿款x元及社会保险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件款x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劳动仲裁委员(2008)灞劳仲案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