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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谷某与被上诉人孔某、第三人张某丙、张某丁买卖房屋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

原审第三人张某丙

原审第三人张某丁

上诉人谷某与被上诉人孔某、第三人张某丙、张某丁买卖房屋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辩是秉公纠错。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谷某与被上诉人孔某、第三人张某丙、张某丁车库纠纷一案中,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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