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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后勤服务队退休干部。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对炉办事处中心社会健康街X栋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良,系辽宁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集团公司老干部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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