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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亚豪,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伟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豪,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的感情十分良好。2003年7月原告怀孕,被告对原告更是恩爱有加,但是由于被告的母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自得知原告怀的是女孩之后,多次要求原告流产,被逼无耐原告跟随被告的母亲和姐姐进行了流产手术。2004年至2006年三年间,原告先后怀孕三次,均因自然流产而未生育。经诊治得知原告因流产次数过多而可能导致终生不能生育,这对于原告来说是晴天霹雳,这可能会使原告丧失作母亲的机会。2008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原告感觉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经诊断得知原告又患上了慢性肾炎。现如今被告为达到其离婚的目的,坚决不让原告回家。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由于原告现身患重病,急需继续治疗,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今后的继续治疗费用x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和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患慢性肾炎,而且多次流产,我为原告看病也花费了二、三万元,而且在今年麦收回来时,我还给了原告一万多元,现在离婚要我赔偿她治疗费,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魏某某因慢性肾炎等疾病多次导致流产。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一起到舞阳钢铁公司职工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魏某某慢性肾炎,尚未痊愈。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长虹1.5匹空调器一台、本田摩托车一辆、电磁炉一台。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子八条、毛毯三个、太空被二床、六组条柜一套、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四组衣柜一套、海尔29寸电视机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本院对夫妻共同存款无法查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原告魏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慢性肾炎疾病,尚未治愈,因此被告张某某在离婚时应对原告适当经济帮助,帮助数额以x元为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割。空调器一台、电磁炉一台归被告张某某所有。本田摩托车一辆归原告魏某某所有。原告魏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魏某某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空调器一台、电磁炉一台归被告张某某所有;本田摩托车一辆归原告魏某某所有。

三、原告魏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子八条、毛毯三个、太空被二床、六组条柜一套、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四组衣柜一套、海尔29寸电视机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归原告魏某某所有。

四、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予原告魏某某经济帮助x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伟宏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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