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8日被逮捕。2010年3月1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23日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由卢氏县X乡驶往卢氏县X镇,行至209国道卢氏县境x-13.1M处将行人卢氏县X乡X村农民梁某撞倒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系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XX、刘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降低行驶速度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刘志臣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