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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岚皋县支行申请执行要求责令黄某乙给付本息4170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岚皋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X街。

被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本息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共计x.9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证明,请求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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