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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申请执行郝某某诉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郝某某诉王某某借款纠纷(2008)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向申请人郝某某履行1100元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荣斌

审判员刘善国

代审判员叶文玉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杨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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