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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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王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生于1967年3月4日,汉族,籍贯陕西省洋县,大专文化程某,佛坪县X镇林业站站长,身份证号:x,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X),男,生于1968年1月1日,汉族,籍贯陕西省城固县,高中文化程某,佛坪县X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身份证号:x,住(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剑锋、助理检察员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西岔河镇X村民向程某某、王某咨询是否有林木采伐指标。程某某答复让村民先写申请,交育林基金。程某某收到该村X户村民采伐木耳架申请和育林基金后,未按规定的期限组织采伐设计并报批办理采伐许可证。程某某和包抓耖家庄村林业工作的王某也未到现场进行检查管理,致使以上12户村X村其他4户村民在未进行采伐设计并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滥伐林木113.754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身为林业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二被告人积极配合办案,有悔罪表现。考虑到林权改革期间工作任务重,基层林业站人员偏少等因素,建议对二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因林业站工作人员少,加之当时忙于退耕还林工作,疏忽了采伐林木工作的管理。

被告人王某对滥伐林木的事实无异议。其辩解理由是,我虽然包抓耖家庄村林业工作,但只分抓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无采伐设计、办理申请、审批的职责,采伐申请也没有交给我。林业站与耖家庄村护林员签订有护林合同,林木采伐监管工作由护林员承担,因为护林员未告知耖家庄村滥伐林木的事实,我无从监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人程某某、王某同西岔河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汪升银在耖家庄村检查退耕还林工作时,当地村民打算砍伐木耳架,向被告人等询问是否有采伐指标。被告人程某某告知村民有指标,并让村民写申请,每架缴纳24元育林基金。2009年1月13日,耖家庄村X户村民将采伐申请和1800元育林基金交给程某某。此后,程某某告知王某、汪升银,耖家庄村的采伐申请已交来,让他们把申请收拾一下。根据西岔河镇林业站工作分工,被告人程某某主持全站工作,并实际主管采伐证申报工作。被告人王某负责耖家庄村林木采伐管理等工作。但被告人程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采伐许可证,也没有及时组织采伐设计。在明知春节前后,村民有砍伐木耳架的习俗的情形下,二被告人未进行检查监管。因被告人的不作为,致使以上12户村X村其他4户村民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无证滥伐其本人自留山内林木113.754立方米(蓄积)。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为聘用合同制干部,2008年10月8日起任西岔河乡(现西岔河镇)林业站站长。被告人王某身份为合同制工人,系西岔河镇林业站职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合同制干部审批表、合同制工人招工表、任职通知。证实二被告人身份及任职情况。

2、乡镇林业站工作职责,西岔河镇林业站会议记录。证实林业站工作职责及二被告人职务分工。

3、佛林发[2008]X号通知。证实村民除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需的零星树木外,采伐其他林木需取得采伐证。采伐过程某,乡镇林业站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伐前勘察设计、伐中检查监督、伐后检查验收。

4、佛林发[2008]X号通知。证实办理林木采伐证程某及期限。

5、被告人程某某供述:2008年11月我和王某、汪升银在耖家庄村检查退耕还林工作,当地村民想砍点木耳架,询问我们有无采伐指标。我回答有,并让他们先写申请,每架交24元育林基金。2008年腊月,村民把申请和育林基金交来后,我知道采伐是有季节性的,打春就砍不成了,估计村民在腊月份要采伐木耳架。由于快过年了,事情多,局里对我们的考核任务重,基本上没有时间进行采伐设计、办理手续。后来村民向林业派出所告状,派出所调查后对滥伐户进行了处理,我也向林业局进行了汇报,林业局开会研究后,于2009年5、6月份给申请采伐户补办了采伐证。2008年元月30日站上开过工作会议,我主持全站全盘工作,王某包抓耖家庄村林木采伐管理等工作。采伐许可证申报由我负责。

6、会议记录。证实西岔河镇林业站工作分工情况。

7、王某供述:2008年11月份,我和程某某、汪升银检查完耖家庄村退耕还林工作后,向勇问程某某有无指标,当地村民想砍点木耳架。程某某说有指标,要他们先领申请表,交育林基金。2008年腊月,我在站上和汪升银一起填退耕还林表的时候,程某某拿来一沓申请表放到汪升银办公桌上说“耖家庄的申请交来了,你们收拾一下”。程某某没有及时给局里报,也没有按时把采伐证给村民办下来。2008年以来我分包彭家沟村X村一切林业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农民自用材的监督检查、护林防火、林业资源管理、野生动物管护等。对耖家庄村林木采伐的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站上没有专门安排过,只是在2008年元月站上会议上作了原则性安排,包括对耖家庄村的林木采伐监管。

8、XXX证言。证实耖家庄村村民询问采伐指标及程某某安排整理采伐申请的经过。并证实程某某主持全站全盘工作,王某分抓耖家庄村林木采伐等工作,采伐证申报由程某某负责。

9、XXX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30日西岔河镇林业站会议情况,程某某职责是主持全站工作,王某工作职责中包括对耖家庄村林木采伐的管理。

10、XXX、XXX证言。证实询问程某某采伐指标时王某在场。XXX证言同时证实林业站没有对耖家庄村进行林木采伐监管。

11、XXX、XXX证言。证实交采伐申请及育林基金经过。

12、XXX等16户村民证言。证实无证滥伐事实及林业站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监管。

13、XXX等16户村民采伐现场勘查笔录、材积方量表。证实采伐现场状况及滥伐林木材积方量。

14、林木采伐证。证实林木采伐证办理时间。

15、耖家庄村村委会证明。证实16户村民采伐地点均在自己自留山内。

16、鉴定书。证实滥伐林木立木蓄积。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采信。被告人王某提供的护林员职责、巡山管护登记薄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身为林业工作人员,违反林政管理制度,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主管辖区内林木被滥伐,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13.754立方米。二被告人的不作为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辩解称自己的管护职责已委托给护林员,认为职务分工中无耖家庄村林木采伐监管职责的辩解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考虑到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王某群

代理审判员杜辉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解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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