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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诉被告江××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诉被告江××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承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撤回对被告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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