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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沅县人,株洲市某农药厂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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